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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不能有“执法”没有“为民”


【资料图】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关键节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公众对于干部积极担当作为充满期待。担当,就要真担当而不能假担当。什么是真担当?判断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解决问题。

在这一点上,近期的一条热点新闻颇有启示。据多家媒体报道,东北某省一村民未经审批,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浮桥,投入超过13万元。为收回成本,他让过桥村民、路人自愿交费,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作出处罚并强制其拆桥。其后,他又因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他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已决定申诉。

目前,当地村民和众多网民对此案的最终走向充满善意期待。

从表面上看,当地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判决,解决看得见的违法问题——非法建桥,维护了法律威严,这似乎也是一种担当。但是,从内在看,当地百姓原本长期无桥过河,有了桥之后问题一度化解,而浮桥在2018年拆了之后,又面临无桥过河困难。在无桥的情况下,一些村民去河对岸种地、运货要多绕路70公里。

非法修建浮桥当然不值得鼓励,可这也是“刚需”逼出来的。如果说,当地对违法现象“开刀”显示了一种担当的话,那么仅有这种担当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群众希望看到的不是“桥没了”,而是“桥一直在”——由非法搭建的浮桥变为合乎程序、更为坚固和安全的大桥。因此,真正的担当,除了要维护法律威严,还要再往前走一步,直面问题、解决问题。

换言之,拆桥不是目的,作为政府部门,不应以个案中完成执法、一拆了之为终点。“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在群众呼声响彻天地的情况下,理当围绕群众疾苦和冷暖,果断决策,拿出过河新方案。

“执法为民”是一个整体,岂能只有“执法”没有“为民”?明知道群众困难所在,却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反而任由问题延续,这就是一种假担当、半吊子担当。

现实中,为执法而执法、不顾民生需求、不尊重群众感受的做法并不鲜见。譬如,一言不合搬走店铺前的学习桌、把村民自家门口高秆玉米拔除、城管上门清除店铺上的贴字,此类执法引发不佳的社会观感,有的部门还为此出面道歉,真是何苦来哉?

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诸多举措有待落实,不少矛盾亟待化解。真正的担当,从来都是在尊重民意、关切民生的前提下,巧妙聚合各方力量,化解现实矛盾,共同推动社会治理优化。各级干部和执法人员当有此觉悟和警醒。(伍里川)

来源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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