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86 证券简称:友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3-056
债券代码:113058 转债简称:友发转债
(相关资料图)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鉴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
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合计 14.00 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具体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万股) 注销股份数量(万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一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14.00 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激励计划》以及
回购注销该部分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
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并披露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截至申报期间届满之日,
公司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
鉴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4.00 万股,由公司
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加上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2 人,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4.00 万股;本
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890.00 万股变更为 1,876.00 万股,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由 231 人变更为 229 人。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855.00 万股变
为 1,841.00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29 人变为 227 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35.00 万股)及人数(2 人)不变。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
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 1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完成
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公 司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限 制 性 股 票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将 由 1,430,458,391 股 变 更 为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
股份性质 比例 比例
数量(股) 增减 数量(股)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867,580,600 60.65 -140,000 867,440,600 60.6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562,877,791 39.35 0 562,877,791 39.35
三、总股本 1,430,458,391 100.00 -140,000 1,430,318,391 100.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
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
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表
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
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
原因、回购的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该等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尚待公司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及减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并按照信息
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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